福莱蒽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4年5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angzhouFlariantCo.,Ltd. |
成立日期: | 1998年7月24日 |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 2019年12月11日 |
公司住所: | 杭州市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1919号 |
邮政编码: | 311228 |
法定代表人: | 李百春 |
注册资本: | 13,334.00万元 |
联系电话: | 0571-22819003 |
传真号码: | 0571-22819003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flariant.com/ |
电子信箱: | flariant@flariant.com |
经营范围: | 生产:染料及配套中间体、助剂、硫酸钠;化工产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及销售(化学危险品凭许可证经营);上述产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包装制品的销售;本企业自产的各类染料及配套中间体、助剂、硫酸钠的出口及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部件的进口;企业管理咨询;文化创意策划(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所属行业 |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董事会秘书: | 笪良宽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63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2.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7,388.14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97,405.0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
月
日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569号”验资报告。2021年10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3年
月
日止。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导公司对《公司章程》修订、重要内控制度的修订的审批程序、内容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相关文件等。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仍有部分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