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关于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李纪刚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272号
关于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李纪刚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李纪刚,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2024年
月
日,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时任监事李纪刚之父李某忠于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12日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卖出的行为。其中,买入6,200股,金额99,696元;卖出6,200股,金额105,670元,产生收益5,974元已上交公司。截至公告日,李某忠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时任监事李纪刚之父李某忠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
3.4.1条、第
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李纪刚予以监管警示。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应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