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566证券简称:福莱蒽特公告编号:2026-049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 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 4,000万元 | 26,400万元 | 是 |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62,000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30.94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9日,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福莱蒽特贸易”)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贸易由公司100%持有。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2,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4日和2026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18)、《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被担保人名称 | 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 法定代表人 | 李百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MA2CFAG53D |
| 成立时间 | 2018年11月5日 |
| 注册地 | 浙江省杭州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1919号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包装制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37,035.84 | 34,445.90 | |
| 负债总额 | 35,918.09 | 32,882.47 | |
| 资产净额 | 1,117.76 | 1,563.43 | |
| 营业收入 | 25,991.82 | 68,630.14 | |
| 净利润 | -474.27 | 33.39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甲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新区支行
(一)担保额度:人民币4,000万元整。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保证范围和主债权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四)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贸易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福莱蒽特贸易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福莱蒽特贸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为其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其对日常经营资金的需求以及降低融资成本,解决子公司资金需求,有益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能实时监控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9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1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