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雪食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567 证券简称:春雪食品 公告编号:2024-044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规范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2024年4月 | 2024年8月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七条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 第十七条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第二十四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法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应按照公司规定交于公司统一保管,并依照《公司法》规定,根据股东需求接受查询。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股东对公司必要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质询权。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七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询或罢免提议。 | |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
定的担保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的担保事项;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四条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就过去一年的履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
别决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议通过: …… (六)授权董事会发行股票;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一条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 (一)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九十八条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 第九十七条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〇三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二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事,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 |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〇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并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并提出解任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九)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
行利润分配。 …… | 行利润分配。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当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 ……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除上述修订条款,《公司章程》依据新《公司法》将全文中“股东大会”表述修订为“股东会”,并对应修订条款编号以及引用条款编号,其内容无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予以列示。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本次章程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