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7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08,446,000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08,446,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8月26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84号)同意,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盛能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0,000股,并于2021年0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总股本为20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0,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50,000,000股。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共涉及5名股东,分别为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余国升。上述股东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共计208,446,000股(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由148,890,000股变动为208,446,000股),将于2024年8月26日起上市流通。本次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锁定期的全部股份数量。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20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5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000,000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数量变化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流通上市
2022年8月19日,因锁定期届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合计1,110,000股流通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减少1,11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增加1,110,000股,总股本保持不变。
(二)权益分派
2023年5月9日,公司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0,000,000.00元(含税),转增80,000,000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8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增加59,556,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增加20,444,000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实际控制人余恒、余杜康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顺仙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余国升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且不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人承诺若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办理减持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届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作为恒盛能源的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恒盛能源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恒盛能源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08,446,00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08月26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1 | 余国旭 | 89,068,000 | 31.81 | 89,068,000 | 0 |
2 | 杜顺仙 | 58,324,000 | 20.83 | 58,324,000 | 0 |
3 | 余恒 | 30,688,000 | 10.96 | 30,688,000 | 0 |
4 | 余杜康 | 29,904,000 | 10.68 | 29,904,000 | 0 |
5 | 余国升 | 462,000 | 0.17 | 462,000 | 0 |
合计 | 208,446,000 | 74.45 | 208,446,000 | 0 |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1 | 首发限售股 | 208,446,000 |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变动前 | 变动数 | 变动后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20,844,6000 | -208,446,000 | 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71,554,000 | 208,446,000 | 280,000,000 |
股份合计 | 280,000,000 | 0 | 280,000,000 |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