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石科技: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24  冠石科技(605588)公司公告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巍、门芳芳、潘心月: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初,公司新增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同时调减2,642.34万元、10,924.06万元、15,045.28万元。

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建巍、总经理门芳芳、财务总监潘心月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张建巍、门芳芳、潘心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