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石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588 证券简称:冠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7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89号)核准,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275,000股,发行价格为27.4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0,110.0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523.2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5,586.79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8月5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1BJAA120480)。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新募集资金专户并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因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后,公司拟开立新募集资金专户,并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同时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负责募集资金专户后续开立及注销的具体工作,本授权自上述《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宁波冠石半导体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11月21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用途 | 余额 |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苜蓿园支行 | 409530100100141528 | 功能性结构件、超高清液晶显示面板及研发中心项目 | 198,375,677.07 |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玄武支行 | 320006610013001498654 | 51,155,422.47 | |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江宁支行 | 10132001040224510 | 31,081,136.76 | |
成都冠石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 | 4402087919000101475 | 0.00 | |
宁波冠石半导体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 | 389685417663 | 光掩膜版制造项目 | 0.00 |
合计 | - | - | 280,612,236.30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巍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60号甲方二:宁波冠石半导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巍地址:宁波前湾新区滨海四路316号1号楼A121(“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法定代表人:陈能珍地址: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907号
丙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文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89685417663 ,截至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甲方应确保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光掩膜版制造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栋、温桂生和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
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 陆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