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13  博汇科技(688004)公司公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价值及成长性,是结合公司当前经营状况、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及所属行业发展等综合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经过合理评估预测,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作用,公司设置了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定比2022年,2023年至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为40%、80%、120%,触发值分别为32%、64%、96%。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高效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王广志

2023年6月12日

林峰

2023年6月12日

王冬梅

2023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