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传明、郭忠武、陈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6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传明、郭忠武、陈贺: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营业收入未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2021年至2023年个别项目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实际验收时间。
2.销售与收款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合同执行与合同约定付款进度不一致,出库发货以及验收管理不到位,集成商客户资质及回款管理不足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孙传明、总经理郭忠武、财务负责人陈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对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提交整改报告。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