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博汇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浙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博汇科技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苏磊、邹颖 |
联系方式 | 0571-87001095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004 |
注册资本 | 5,68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郭忠武 |
实际控制人 | 孙传明、郭忠武 |
董事会秘书 | 王宏林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铃兰路8号院1号楼6层601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铃兰路8号院1号楼6层601 |
公司网址 | http://www.bohui.com.cn/ |
电子邮箱 | broadv@bohui.com.cn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6月1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博汇科技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博汇科技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博汇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
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
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为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果,公司将变更“产品升级与研发测试展示能力提升项目”的实施地点,及增加全资子公司博汇数据作为“产品升级与研发测试展示能力提升项目”之“子项目2:多媒体显示调度及资源管理系统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向博汇数据借款用于募投项目。保荐机构对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规划要求,公司充分考虑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施现状,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现将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长。保荐机构对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意将“产品升级与研发测试展示能力提升项目”、“市场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7,989.68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机构对上述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四)经营业绩波动
受外部大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呈现一定波动。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183.07万元,同比增加22.2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16.82万元,同比下降38.7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414.7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3.15%。保荐机构督促公司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防范潜在风险;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事项进一步加剧并引致的相关风险。
(五)2021年至2023年部分营业收入未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销售与收款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传明、郭忠武、陈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6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营业收入未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2021年至2023年个别项目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实际验收时间。2.销售与收款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合同执行与合同约定付款进度不一致,出库发货以及验收管理不到位,集成商客户资质及回款管理不足等。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提交整改报告,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