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基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客观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于清教、赵懿清、姜慧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