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09  光峰科技(688007)公司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3名或以上的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战略与ESG委员会人数少于本工作制度第三条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在人数达到本工作制度第三条规定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相关的战略规划,并指导公司相关工作的实施;

(五)关注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并提出相应建议;

(六)审议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由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前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必需的资料,以便委员科学决策。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1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1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2人或2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举手、邮件(含电子邮件)、通讯方式(含电话、语音、视频等)、即时通讯工具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形式。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即形成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记录人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