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起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97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2,040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二、对《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三、对《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1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1月28日,并同意以19.7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39.43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尹志尧、吕长江、刘敬东、俞波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