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光电: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新光光电”)于2019年7月22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新光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新光光电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关峰、包红星 |
项目联系人: | 关峰 |
联系电话: | 010-85156467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无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011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294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294号 |
法定代表人: | 康为民 |
实际控制人: | 康为民、康立新 |
联系人: | 陈国兴 |
联系电话: | 0451-5862723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9年7月2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3年4月21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新光光电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新光光电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新光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新光光电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新光光电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督导期间,新光光电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0年度至2022年度,公司持续亏损
2020年度至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198.65万元、-1,905.30万元和-4,036.52万元,处于持续亏损状态,主要系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性受限、产品结构变化、军品审价、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各分支机构逐步发挥市场开拓和人才引进职能而致使相关费用增加等综合因素影响。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根据市场的情况合理调整经营策略,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提升业绩规模,进一步加强公司核心产品的应用推广;针对公司经营业绩下滑事项,提请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募投项目延期
考虑到公司存在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性受限、武器装备研制及定型时间较长的特殊性以及募投项目实施地区气候因素等影响,2021年8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公司对“光机电一体化产品批产线升级改造及精密光机零件制造项目”、“睿光航天光电设备研发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分别延期至2023年7月;2022
年8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4年7月;2023年4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光机电一体化产品批产线升级改造及精密光机零件制造项目”、“睿光航天光电设备研发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将持续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提示公司充分估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安排、使用合规性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和风险。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2021年5月、2022年7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李延伟先生、徐兴奎先生先后离任。截至前述核心技术人员各自离任公告日,前述核心技术人员工作期间作为发明人申请的相关专利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前述核心技术人员的离职不会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
前述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时已与公司办理完成相关工作的交接,相关研发项目均处于正常推进状态。公司研发团队结构完整,后备人员充足,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前述核心技术人员的离职未对新光光电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截至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时,前述核心技术人员的离职不会对新光光电的研发实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新光光电专利权的完整性,未对新光光电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2021、2022年监管问询函
2021年3月26日,新光光电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1]0012号);2022年5月6日,新光光电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71号)。
新光光电已回复上述监管工作函相关问题,保荐机构对上述回复公告发表了核查意
见。
(五)2022年监管警示决定
2022年6月28日,新光光电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11号),就公司“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披露更正公告”等问题,对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康为民、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玉伟、时任财务总监赵学平、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曹如鹏予以监管警示。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要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组织专题会议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新光光电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在保荐阶段,新光光电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新光光电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新光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仍有54,645.48万元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新光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