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http://ddx.gubit.cn  2023-09-27  乐鑫科技(688018)公司公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审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五)协调审计工作组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二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年报审计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

开1次,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

1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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