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股网  2024-11-08  乐鑫科技(688018)公司公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

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条件及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四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监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

设监事会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可就有关提案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第十六条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

会议通知连同必要的会议材料,通过电子邮件、专人方式提交全体与会人员,前述会议资料应使参加会议的监事能够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第二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会议期限;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在召开通讯会议的情况下应载明接收人、接

收方式以及提交表决票的最后时限,且该等时限不应短于法定的会议通知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提交的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在事后提交其签字确认的对提案的简要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现场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安排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现场

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十三条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