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邦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层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联系人 | 袁琳翕、张冠峰 |
联系电话 | 0755-8190200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020.SH |
注册资本 | 80,210,500元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黄埔区东枝路2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州市黄埔区东枝路28号 |
法定代表人 | 苏陟 |
实际控制人 | 苏陟、李冬梅、胡云连 |
联系人 | 王作凯 |
联系电话 | 020-8251268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9年7月12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9年7月2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19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 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1日披露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2月17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持续督导期间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 |
项目 | 工作内容 |
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事项。 2019年8月23日、2021年1月4日和2021年12月23日,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2022年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保荐机构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并督促发行人配合现场检查,积极认真完成相关问题整改。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979,039,622.63元,投资于“挠性覆铜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屏蔽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502,620,691.11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551,901,752.62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2019年度,保荐机构于8月5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方邦股份实施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020年度,保荐机构于1月1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方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2)方邦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数量和时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方邦股份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 保荐机构对方邦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保荐机构于1月16日对发行人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检查报告,认为:方邦股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公司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独立性、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等重大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保荐机构于4月29日对发行人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方邦股份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于7月10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方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2)方邦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数量和时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方邦股份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 保荐机构对方邦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保荐机构于7月31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
项目 | 工作内容 |
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方邦股份实施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021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1日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2、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方邦股份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4月20日对发行人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方邦股份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于4月20日对发行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在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前提下,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降低经营风险,锁定经营成本,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2、公司本次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方邦股份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7月1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方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2)方邦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数量和时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方邦股份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 保荐机构对方邦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保荐机构于7月29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 |
项目 | 工作内容 |
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方邦股份实施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9月17日对发行人募投项目延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涉及延期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预计经济效益已经公司论证,延期项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合理性;该延期事宜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9月17日对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集资金置换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无异议。保荐机构于11月1日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一)本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二)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 |
项目 | 工作内容 |
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2月16日对发行人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在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前提下,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降低经营风险,锁定经营成本,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2、公司本次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方邦股份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2月16日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2、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方邦股份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2月16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方邦股份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于2月16日对发行人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对方邦股份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4月21日对发行人募投项目延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涉及延期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预计经济效益已经公司论证,延期项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合理性;该延期事宜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 |
项目 | 工作内容 |
期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7月15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方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2)方邦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数量和时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方邦股份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 保荐机构对方邦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保荐机构于8月12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方邦股份实施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023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3日对发行人募投项目进展情况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屏蔽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4月21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方邦股份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
项目 | 工作内容 |
资金的情形。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2022年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2022年3月18日,保荐机构配合提交《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2023年2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保荐机构下发《谈话通知》,要求保荐机构合规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以及保荐代表人通过视频形式接受谈话。2023年2月2日,保荐机构相关人员接受了谈话,并于2023年2月16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谈话的自查整改报告》。 |
(9)其他 | 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对方邦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财务核算不准确、募投项目信息披露不准确和重大交易未及时披露等三方面问题,并于2022年11月印发《关于对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70号)和《关于对苏陟、胡根生、佘伟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69号),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苏陟、胡根生、 佘伟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证监局认定的事实,2023年1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04号),决定对公司以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苏陟、时任财务总监胡根生、时任董事会秘书佘伟宏予以监管警示。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已对本次事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批评、谈话,并已对发现的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公司也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保荐代表人未发生变更 |
事项 | 说明 |
2、其他重大事项 | 2019年度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未进行轮换,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与业务发展,公司于2020年起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针对广东证监局监管措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所涉及问题,发行人已积极进行了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已披
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针对广东证监局监管措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所涉及问题,发行人已积极进行了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方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方邦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方邦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