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邦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09  方邦股份(688020)公司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

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认可,计划自2024年2月8日起6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管增持股份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8月7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9,9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40%,增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21.24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3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且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苏陟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冬梅女士;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高强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王作凯先生。

2、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苏陟先

生,通过广州力加电子有限公司、海南美智电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65,4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8%。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冬梅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47,7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1%;通过广州力加电子有限公司、海南美智电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088,7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7%;合计控制公司股份6,436,4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8%。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高强先生,通过湖南美智电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00,3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董事会秘书王作凯先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持有公司股份5,000股。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管增持股份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7)。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如下:

姓名增持方式增持股数量(股)增持比例(%)增持金额
1苏陟集中竞价交易73,8000.09%2,402,660.10
2李冬梅集中竞价交易20,3790.03%610,021.51
3高强集中竞价交易2,6870.00%100,009.33
4王作凯集中竞价交易3,1300.00%99,749.66
合计99,9960.12%3,212,440.60

注:本公告所有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合计增持金额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苏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15%;通过广州力加电子有限公司、海南美智电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65,4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774%;合计控制公司股份10,139,2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688%。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冬梅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68,0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355%;通过广州力加电子有限公司、

海南美智电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088,7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85%;合计控制公司股份6,456,8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041%。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高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6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3%;通过湖南美智电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00,3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61%;合计控制公司股份903,0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94%。公司董事会秘书王作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1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01%。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增持人苏陟先生、李冬梅女士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1、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公司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