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邦股份: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8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核查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
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24年9月1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公司核查了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共有17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他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核查,核查对象苏陟先生、李冬梅女士、高强先生、王作凯先生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履行已披露的增持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进行的增持行为,其增持行为发生在筹划、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之前,系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认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管增持股份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二)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另有13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经公司核查,其自查期间对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均系基于个人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及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且公司于2022年实施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涉及的激励对象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存在较大范围的人员重合,故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主要为股票期权行权(买入)后卖出,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不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不存在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并实施本激励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
露的情形。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