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福环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和要求而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2021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自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