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福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投项目建设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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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广实 范永明 张 浩
2023年10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