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福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金额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亦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具有必要性,回购方案具有
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方案。
二、关于山东生产基地汽车蜂窝陶瓷载体生产线自动化技改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节余的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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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广实 范永明 张 浩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