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福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电子邮箱咨询;
(五)上证e互动;
(六)投资者说明会;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一对一沟通;
(十二)邮寄资料;
(十三)其他方式。第八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二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设证券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第
一时间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披露事项,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