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川智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0-12  瀚川智能(688022)公司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何忠道: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智能或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实控人蔡昌蔚及关联方苏州芯源温控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共计479.5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也未在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蔡昌蔚、财务总监何忠道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瀚川智能、蔡昌蔚和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

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充分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将继续有序开展。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