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特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该议案。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志春、洪炜、刘佳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