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盾量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国盾量子股票代码:688027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1名称: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02号大学科技园D-210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姓名:程大涛住所:杭州市西湖区xxxx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xxxx
信息披露义务人3姓名:柳志伟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信息披露义务人4姓名:于晓风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信息披露义务人5姓名:费革胜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信息披露义务人6姓名:冯辉住所:上海市静安区xxxx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xxxx
信息披露义务人7姓名:彭承志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 股份变动性质: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程大涛、柳志伟、于晓风、费革胜、冯辉、彭承志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不涉及持股数量变动。
签署日期:2023年7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9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22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国盾量子/公司 | 指 |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1/科大控股 | 指 | 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2/程大涛 | 指 | 程大涛 |
信息披露义务人3/柳志伟 | 指 | 柳志伟 |
信息披露义务人4/于晓风 | 指 | 于晓风 |
信息披露义务人5/费革胜 | 指 | 费革胜 |
信息披露义务人6/冯辉 | 指 | 冯辉 |
信息披露义务人7/彭承志 | 指 | 彭承志 |
合肥琨腾 | 指 | 合肥琨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合肥鞭影 | 指 | 合肥鞭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宁波琨腾 | 指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琨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一致行动关系 | 指 | 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程大涛、柳志伟、于晓风、费革胜、冯辉、彭承志的一致行动关系 |
一致行动协议 | 指 | 2015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2018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
实际控制人 | 指 | 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程大涛、柳志伟、于晓风、费革胜、冯辉、彭承志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如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基本信息
名称 | 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通讯方式 | 0551-63601770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02号大学科技园D-210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兵 |
注册资本 | 8,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1491854105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 1988年3月23日 |
经营期限 | 1988年3月23日-长期 |
经营范围 | 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高科技企业孵化,投资管理,资产运营。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说明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出资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总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1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8,000 | 100 |
合计 | 8,000 | 100 |
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负责人情况
姓名 | 王兵 |
性别 | 男 |
职务 |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担任合肥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担任国科量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董事;担任国耀量子雷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担任山东国耀量子雷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担任合肥科佳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担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担任合肥中科大基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 |
2、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基本信息
姓名 | 程大涛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住所 | 杭州市西湖区xxxx |
通讯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xxxx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说明 | 否 |
3、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基本信息
姓名 | 柳志伟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是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说明 | 否 |
4、信息披露义务人4的基本信息
姓名 | 于晓风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说明 | 否 |
5、信息披露义务人5的基本信息
姓名 | 费革胜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说明 | 否 |
6、信息披露义务人6的基本信息
姓名 | 冯辉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xxxx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xxxx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说明 | 否 |
7、信息披露义务人7的基本信息
姓名 | 彭承志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说明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约定,科大控股、程大涛、柳志伟、于晓风、费革胜、冯辉、彭承志一致同意,凡是涉及国盾量子经营发展的事项,协议各方应先行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然后由协议各方或其成员依其享有的资格和权利在国盾量子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中按照该一致意见发表意见或进行投票;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实体持有国盾量子股份的,依其资格或权利在国盾量子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投票、提案及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如若各方无法就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表决、提案、提名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各方均同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由各方依其享有的资格或权利就相关事宜在一致行动人内部表决,并按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意见得出确定的结果,再按该确定的结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提案、表决或提名等;协议有效期至公司在国内A股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挂牌满三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6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0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即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将于2023年7月9日届满。
在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四、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科大控股、程大涛、柳志伟、于晓风、费革胜、冯辉、彭承志于2023年7月10日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7月9日到期且不再续签。除彭承志及三家合伙企业持有股份的份额合并计算、柳志伟及于晓风系夫妻关系所持有股份合并计算外,其余各方的一致行动及共同控制关系将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五、上述一致行动关系控制关系方框图
公司股东潘建伟持有公司股份6,608,000股,将其所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科大控股。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前,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控制关系如下: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23年7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科大控股、程大涛、柳志伟、于晓风、费革胜、冯辉、彭承志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7月9日到期且不再续签。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所引起,不涉及股份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科大控股、程大涛、柳志伟、于晓风、费革胜、冯辉、彭承志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7月9日到期且不再续签。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所引起,不涉及股份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由科大控股、程大涛、柳志伟、于晓风、费革胜、冯辉、彭承志及三家合伙企业共同控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542,000股,享有公司表决权股数32,150,000股,享有公司表决权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40.08%,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享有公司表决权股数(股) | 享有表决权比例(%) |
1 | 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10,800,000 | 17,408,000 | 21.70 |
2 | 程大涛 | 2,500,000 | 2,500,000 | 3.12 |
3 | 柳志伟 | 2,340,000 | 2,340,000 | 2.92 |
4 | 于晓风 | 200,000 | 200,000 | 0.25 |
5 | 费革胜 | 1,116,000 | 1,116,000 | 1.39 |
6 | 冯辉 | 736,000 | 736,000 | 0.92 |
7 | 彭承志 | 1,692,000 | 1,692,000 | 2.11 |
8 | 合肥琨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403,000 | 3,403,000 | 4.24 |
9 | 合肥鞭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5,000 | 2,005,000 | 2.50 |
10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琨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50,000 | 750,000 | 0.93 |
合计 | 25,542,000 | 32,150,000 | 40.08 |
注:公司股东潘建伟持有公司股份6,608,000股,将其所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科大控股。
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保持不变。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安徽省合肥市 |
股票简称 | 国盾量子 | 股票代码 | 688027 |
信息披露义务人1名称 | 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1注册地 | 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02号大学科技园D-210室 |
信息披露义务人2名称 | 程大涛 | 信息披露义务人2通讯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xxxx |
信息披露义务人3名称 | 柳志伟 | 信息披露义务人3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
信息披露义务人4名称 | 于晓风 | 信息披露义务人4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
信息披露义务人5名称 | 费革胜 | 信息披露义务人5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
信息披露义务人6名称 | 冯辉 | 信息披露义务人6通讯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xxxx |
信息披露义务人7名称 | 彭承志 | 信息披露义务人7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原一致行动人中,柳志伟与于晓风系夫妻关系)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行完成后) | 是 ? 否 □(原一致行动人中,科大控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科大控股:持股数量:持股10,800,000股持股比例:13.46% 享有表决权比例:21.70% |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程大涛:持股数量:持股2,500,000股持股比例:3.12% 享有表决权比例:3.12% 柳志伟:持股数量:持股2,340,000股持股比例:2.92% 享有表决权比例:2.92% 于晓风:持股数量:持股200,000股 持股比例:0.25% 享有表决权比例:0.25% 费革胜:持股数量:持股1,116,000股持股比例:1.39% 享有表决权比例:1.39% 冯 辉:持股数量:持股736,000股 持股比例:0.92% 享有表决权比例:0.92% 彭承志:持股数量:持股1,692,000股持股比例:2.11% 享有表决权比例:9.78% 合计持股比例:31.84%;合计享有表决权比例:40.08% 注:1、公司股东潘建伟持有公司股份6,608,000股,将其所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科大控股; 2、公司股东合肥琨腾、合肥鞭影、宁波琨腾分别持有公司股份3,403,000股、2,005,000股、750,000股,享有表决权比例分别为4.24%、2.50%、0.93%,三家企业均为彭承志控制的企业,彭承志享有表决权比例为9.78%。 |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科大控股:持股数量:持股10,800,000股持股比例:13.46% 享有表决权比例:21.70% 程大涛:持股数量:持股2,500,000股持股比例:3.12% 享有表决权比例:3.12% 柳志伟:持股数量:持股2,340,000股持股比例:2.92% 享有表决权比例:2.92% 于晓风:持股数量:持股200,000股 持股比例:0.25% 享有表决权比例:0.25% 费革胜:持股数量:持股1,116,000股持股比例:1.39% 享有表决权比例:1.39% 冯 辉:持股数量:持股736,000股 持股比例:0.92% 享有表决权比例:0.92% 彭承志:持股数量:持股1,692,000股持股比例:2.11% 享有表决权比例:9.78% 注:1、公司股东潘建伟持有公司股份6,608,000股,将其所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科大控股; 2、公司股东合肥琨腾、合肥鞭影、宁波琨腾分别持有公司股份3,403,000股、2,005,000股、750,000股,享有表决权比例分别为4.24%、2.50%、0.93%,三家企业均为彭承志控制的企业,彭承志享有表决权比例为9.78%。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7月9日到期解除,单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未发生变动。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 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