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盾量子: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01  国盾量子(68802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3-049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股东合肥琨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琨腾”)、合肥鞭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鞭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琨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琨腾”)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彭承志先生及三家合伙企业持有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其中彭承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9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合肥琨腾持有公司股份3,40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合肥鞭影持有公司股份2,00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宁波琨腾持有公司股份7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3%。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控制结构发生变化。

彭承志先生原为合肥琨腾、合肥鞭影、宁波琨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担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员,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不再担任三家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近日,三家合伙企业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权益变动后,彭承志先生、合肥琨腾、合肥鞭影及宁波琨腾持有公司的股份单独计算,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上市时,彭承志先生为三家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彭承志先生与三家合伙企业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中,彭承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9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合肥

琨腾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40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合肥鞭影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00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宁波琨腾持有公司股份总数7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3%,彭承志先生及其三家合伙企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8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9%。

本次权益变动,即彭承志先生不再担任三家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后,彭承志先生与三家合伙企业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彭承志先生及三家合伙企业持有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其中彭承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9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合肥琨腾持有公司股份3,40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合肥鞭影持有公司股份2,00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宁波琨腾持有公司股份7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3%。

彭承志先生及三家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单独计算。

二、相关股东承诺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彭承志先生、合肥琨腾、合肥鞭影、宁波琨腾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股东彭承志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若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

6、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将通过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股东合肥琨腾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若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不超过上一年末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

5、若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且将通过发行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股东合肥鞭影、宁波琨腾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如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 个月;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

5、若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将通过发行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权益变动前,股东彭承志先生、合肥琨腾、合肥鞭影、宁波琨腾均已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至十一条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虽然上述四位股东发生权益变动,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但是在遵循本次权益变动前承诺的基础上,联合做出补充承诺如下: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本次权益变动后,彭承志、合肥琨腾、合肥鞭影及宁波琨腾将各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出具的承诺,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承诺。

四、备查文件

1、《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