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宜上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在审阅该次会议相关材料和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因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备合理性及可行性。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卢远瞩、吴武清、吴甦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