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宜: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9-16  *ST天宜(688033)公司公告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宜新材”或“公司”)及董事长吴佩芳女士、全资子公司江油天力新陶碳 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新陶”)为被告。

?涉诉金额:执行标的37,704,604.18 元,执行费105,104.60 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 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若后续法院执行成功,将对公司的现金流、资产状 况以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 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 年,邦银金融与天力新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天力新陶 将其享有所有权之设备出售给邦银金融,并从邦银金融处回租使用。天宜上佳、 吴佩芳分别与邦银金融签订《保证合同》,为天力新陶在前述《融资租赁合同》 项下对邦银金融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5 年9 月起,天力新陶未 按期支付租金,邦银金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公司及天力新陶于2026 年1 月9 日收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 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案号:(2025)豫0194 民初33212 号)及

《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1 月1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02)。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6 年2 月28 日收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一审《民事判决书》((2025)豫0194 民初3321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3 月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 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公司及天力新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一审判决结果义务的履行,邦银 金融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及天力新陶于 2026 年9 月15 日收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 书》((2026)豫0194 执9923 号),责令公司及天力新陶立即履行判定义务: 执行标的:37,704,604.18 元、执行费:105,104.60 元,并将以上执行案款汇入法 院指定银行账户。本案执行标的涉及公司及董事长吴佩芳女士、全资子公司天力 新陶的银行账户以及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设备。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 准。若后续法院执行成功,将对公司的现金流、资产状况以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 及影响金额以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6 年5 月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公司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6032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尚无法 确定本次立案事项对公司产生的具体影响。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因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中审众环”)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第12.4.2 条第一款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及 因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中审众环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触 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 条第一款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叠加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4.10 条等相关规定,后续若公司未满足第 12.4.10 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4、尽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但不代表公司 已进入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 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 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 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5、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5.14 项规定,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 裁定破产,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6、目前,公司偿债能力有限,资金短缺已成为当前阶段的主要矛盾。公司 及子公司因欠款问题面临多家金融机构及供应商提起的法律诉讼,部分银行账户 已被法院查封冻结。同时,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被限制支付或被法院查封冻结, 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法院强制划扣,已直接影响对应募投项目后续资金拨付, 存在导致募投项目投入进度不及预期、进而对项目建设及生产产生不利影响的风 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流动资金规模较大,多数银行账户受限,对 公司日常经营收支已产生较大影响。

7、公司于2025 年5 月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 万元(包含本数) 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鉴于公司自身流动性风险已 经显现,公司业务持续亏损,清偿能力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该笔闲置募集资 金。公司于2026 年7 月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 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吴佩 芳、杨铠璘、侯玉勃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163 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吴佩芳、杨铠璘、侯玉勃采取责令改正的 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归还募集资金,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整改并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8、目前,公司仍有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若公司在相关诉讼中败诉,将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额外支出,会进 一步加剧资金压力。若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还相关债务,公司及子公司资产可能 面临法院强制执行甚至被拍卖的风险,企业流动性风险也将进一步上升。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 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