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于2023年7月1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0日,公示期已满10天;
3、公示方式:在公司的公告栏张贴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若对股权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