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源微:关于自然人股东及核心员工增持进展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15  芯源微(688037)公司公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然人股东及核心员工增持进展暨落实“提质增

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践行以“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公司于2024年2月1日披露了《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议公司回购、自然人股东及核心员工增持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通过自然人股东及核心员工增持等方式,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在“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中,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部分自然人股东、核心员工拟自2024年2月1日起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2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截至2024年3月14日,自然人股东及核心员工增持总金额已超过1,000万元,部分人员已实施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现针对相关事宜披露进展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本次自然人股东、核心员工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1、本次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更好的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本次拟增持主体及金额:

序号增持主体姓名增持主体身份拟增持金额区间(万元)
下限上限
1周冰冰自然人股东8001,200
2王绍勇公司核心技术人员500800
3苗涛公司核心管理人员300500
4张怀东公司核心技术人员300500
5汪涛公司核心管理人员300500
合计2,2003,500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4、本次拟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本次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为自2024年2月1日起6个月内,公司停牌期间和窗口期除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增持主体拟通过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进行。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自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增持主体实施情况如下:

序号增持主体姓名增持方式增持股数(股)增持 比例增持金额(元)
1周冰冰集中竞价交易35,0000.03%3,305,000.00
2王绍勇尚未增持00.00%0.00
3苗涛集中竞价交易31,0790.02%3,001,367.20
4张怀东集中竞价交易38,0000.03%3,728,273.00
5汪涛尚未增持00.00%0.00
合计104,0790.08%10,034,640.20

截至2024年3月14日,本次增持计划增持总金额达到1,003.46万元,根据《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议公司回购、自然人股东及核心员工增持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公司披露增持计划进展公告。

截至2024年3月14日,苗涛先生、张怀东先生增持金额已达到本次增持计划的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周冰冰先生、王绍勇先生、汪涛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及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增持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后续将在所有增持主体增持总金额达到2,200万元、3,500万元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增持人员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后续事宜

公司将持续评估本次“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具体举措实施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通过良好的业绩表现、规范的公司治理、积极的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回馈投资者的信任,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共同促进科创板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公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