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通达: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购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购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部分募投
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通达”、“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终止购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093,4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203,240.0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1,189,388.5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013,851.47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7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7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554号)。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由于首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013,851.47元,少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380,000,000元,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分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 |
1 | 公共安全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升级建设项目 | 160,840,000.00 | 160,000,000.00 | 78,000,000.00 |
2 |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70,790,000.00 | 70,000,000.00 | 46,000,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00.00 | 150,000,000.00 | 75,013,851.47 |
合计 | 381,630,000.00 | 380,000,000.00 | 199,013,851.47 |
(二)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具体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后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1) | 截至2024年9月30日累计投入金额(2) | 投入进度(%)(3)=(2)/(1) |
1 | 公共安全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升级建设项目 | 7,800.00 | 5,066.51 | 64.96 |
2 |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4,600.00 | 1,347.09 | 29.28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7,501.39 | 7,501.39 | 100.00 |
合计 | 19,901.39 | 13,914.99 |
注:公司“公共安全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投入建设的原预计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2年10月。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2023年10月。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2024年10月。
三、本次终止购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一)本次终止购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具体情况
1、本次终止购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概况
为满足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推动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于2024年2月与武汉理工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光学”)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协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4,600万元和自有资金2,000万元(合计6,600万元)购买其位于武汉东湖开发区理工大学科技园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将募投项目“公共安全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武汉东湖开发区理工大学科技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拟购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自双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以来,公司一直与交易对方积极沟通,并全力推动交易进展,但因理工光学自身交易涉及税务问题一直未予有效解决,该交易实际已终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尚未向理工光学支付任何资产转让款项。
为顺利推进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经与理工光学协商一致,公司于近日与理工光学签署《资产转让终止协议》,终止购买前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事项,并相应变更募投项目“公共安全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本次终止购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资产转让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甲方(转让方):武汉理工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终止
①因理工光学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通知单,因此原《资产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②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资产转让协议》即告终止,双方不再履行原协议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原《资产转让协议》的履行情况
①双方一致确认,原《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对价款未支付,发票未开具,标的资产未办理任何变更手续。
②双方一致确认,就原《资产转让协议》而言,双方无任何资金、票据、资产需要返还或退回。
③双方同意,就原《资产转让协议》不存在任何纠纷,双方均不得以原《资产转让协议》中的任何权利义务要求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4)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5)协议的生效
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成立,经乙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如后续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就本次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信息披露、决策程序等提出监管要求,协议在乙方董事会批准并取得监管机构认可后生效,且甲方需全力配合乙方及监管机构要求。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具体情况
前述交易终止后,公司将在湖北省武汉市积极寻找合适的办公及研发场地,作为募投项目“公共安全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鉴于此,公司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经过审慎的研究论证,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计划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公共安全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升级建设项目 | 2024年10月 | 2025年10月 |
2 |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2024年10月 | 2025年10月 |
四、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结论
公司认为上述募投项目“公共安全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公司战略规划,虽因用地问题导致进度暂时搁置,但仍然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将继续实施上述募投项目。截至目前,上述募投项目除新购置场地外的主体部分均已完成,公司将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等因素,审慎规划募集资金后续使用。
五、本次终止购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本次终止购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客观原因和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投资规模,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用地的选址工作,使项目早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实现预期效果。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购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终止购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终止购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终止购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是公司基于客观原因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督促公司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审慎规划募集资金后续使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终止购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