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虹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保荐总结报告书0申报时间:2023年5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334号”《关于同意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并于2019年
月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当虹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
月
日止。2022年
月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佑君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
保荐代表人 | 唐青、毛宗玄 |
联系电话 | 0571-85776101 |
三、公司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2年
月
日止,保荐机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
公司名称 |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039.SH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16层A座 |
法定代表人 | 孙彦龙 |
实际控制人 | 孙彦龙 |
董事会秘书 | 谭亚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购买房产为满足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当虹科技购买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9号广州越秀国际会议中心北塔第13层的房产用于募投项目“前沿视频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研发办公使用,房产总面积约为2,186.00平方米(以最终房产证所示为准),总价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万元(以最终购买合同为准),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其中,当虹科技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600.00万元(即募投项目“前沿视频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场地费用)和超募资金人民币4,900.00万元,其余预计人民币3,500.00万元使用自有资金。除去支付购房款以外,剩余资金作为后续的装修、施工、办公家具购置费用。
当虹科技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购买房产暨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保荐机构对当虹科技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购买房产暨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2年8月,原已委派毛宗玄先生、肖云都先生为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因肖云都先生工作变动,不能继续负责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证券授权唐青女士接替肖云都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三)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公司募投项目的原定建设期为3年,项目内容均涉及到公司新建研发大楼,并围绕公司相关核心技术研发及应用等购置相应的软硬件研发设备,引进高素质研发人员等。2020年9月,公司取得当虹科技智能视频产业基地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建设。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施工作业、物料采购、基础建设等受到了一定影响,导致建设进度较原计划有所滞后,同时与募投项目相对应的软硬件设备购置及安装、人员引进等投入滞后,因此预计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有所延迟。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要求,公司在充分考虑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未来募集资金投入规划以及当虹智能视频产业基地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展,拟将“下一代编转码系统升级建设项目”、“智能安防系列产品升级建设项目”和“前沿视频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4年6月。
2022年12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四)2022年度公司业绩下滑
1)受宏观经济形势及泛安全行业景气度不理想等因素综合影响。一方面传媒文化业务受外部经济环境影响增速放缓;另一方面针对泛安全行业,传统安全客户的业务大幅度降低,新产品处于快速起步阶段,因此2022年营业收入出现下滑
2022年度公司实现业绩收入3.31亿元,同比下降20.7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99亿元,较2021年度下降260.70%。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大幅下降,主要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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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以及新行业布局,公司在研发创新上持续投入,导致公司研发费用增加较大。营业收入下滑的同时,公司的研发投入并没有减少,导致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出现下降;
3)由于部分业务硬件采购成本增加及海外业务交付成本增加,公司传媒文化业务营业成本增加。保荐机构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向公司高管了解公司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履行企业管理经营责任,切实保障、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尚未完成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当虹科技进行持续督导。当虹科技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