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光信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6-04-22  海光信息(688041)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6年4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海光信息
证券代码688041.SH
注册地址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北2-204工业孵化-3-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7号楼C座4-5层
法定代表人沙超群
董事会秘书徐文超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3号),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1,721.0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8,278.93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12297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海光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负责海光信息持续督导工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2年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43,033.27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于2024年

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43,033.27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于2025年9月

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28,698.41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保荐人对前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一代海光通用处理器研发”、“新一代海光协处理器研发”、“先进处理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5年9月。

保荐人对前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海光信息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