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独立董事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8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并对具体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立场对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1-6月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严格的审批手续,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存放、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系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作出,符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独立董事:郭建平、王义华、周斌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