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作为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易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必易微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26.23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5.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201.5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123.7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077.7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5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254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方向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27,671.56 | 27,671.56 |
2 | 电机驱动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15,486.52 | 15,486.52 |
3 | 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2,093.42 | 22,093.42 |
合计 | 65,251.50 | 65,251.50 |
募投项目“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完成建设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本次新增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公司募投项目中的“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为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杭州必易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易微杭州”)为“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杭州市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除此以外,该募投项目及其他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总额、实施内容不发生变化。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变更前后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变更前 | 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 |
变更后 | 公司、必易微杭州 | 广东省深圳市、浙江省杭州市 |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监督必易微杭州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同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必易微杭州将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等。
(二)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杭州必易微电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8MA2GKB530P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立业路788号网盛大厦2601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晓佳 |
成立日期 | 2019年2月25日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电子产品、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集成电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公司100%控股 |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必易微杭州为募投项目“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杭州市为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系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布局,有助于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必易微杭州为募投项目“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杭州市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人对以上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必易微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任 成 | 李 青 |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