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光华芯: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25  长光华芯(688048)公司公告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7号——《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主要内容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

经查,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支付供应商货款48.96万美元,后因交易未完成,供应商退还货款,但退回至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公司直至9个月后自查发现,才将资金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导致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对募集项目投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前述事项中,郭新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于2023年12月自查发现《 警示函》中所述问题后,已将供应商退还货款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 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