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博医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博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爱博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自2020年07月29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爱博医疗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保荐代表人 | 吴虹生、邵华 |
联系电话 | 0755-829436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050 |
注册资本(注) | 10525.0992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兴昌路9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兴昌路9号 |
法定代表人 | 解江冰 |
实际控制人 | 解江冰 |
董事会秘书 | 周裕茜 |
联系电话 | 010-89748322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07月29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爱博医疗注册资本为10525.0992万元人民币。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爱博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
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爱博医疗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爱博医疗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1)使用募集资金4,070.1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使用募集资金803.83万元置换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爱博医疗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资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延期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先以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人员工资(含须公司代扣代缴个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职工薪酬、水电费、进口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后续按月统计,于次月
底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爱博医疗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1)“眼科透镜和配套产品的产能扩大及自动化提升项目”中注塑相关工艺由爱博苏州负责实施,同时新增苏州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2)“高端眼科医疗器械设备及高值耗材的研发实验项目”中隐形眼镜相关的研发及生产拟由爱博苏州负责实施,并新增苏州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3)新增爱博科技为“爱博诺德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拟在温州设立全资子公司爱博诺德(温州)科技创新有限公司负责营销推广、技术培训等任务实施。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爱博医疗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1)增加工程费用3,115.48万元,研发项目原计划的工程费用984.52万元不作变更,合计4,100万元用于医疗器械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工程;(2)变更超募资金378.65万元用于研发项目。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爱博医疗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1)新增上海为“爱博诺德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并在上海设立全资子公司爱博诺德(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产品销售、营销推广、技术培训等任务实施。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爱博医疗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资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延期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1)“眼科透镜和配套产品的产能扩大及自动化提升项目”拟增加全资子公司爱博烟台为实施主体,同时调整子项目投资内容;(2)“高端眼科医疗器械设备及高值耗材的研发实验项目”拟增加爱博烟台为实施主体,同时调整支出项目投资内容;(3)“爱博诺德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拟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增加营销中心北京昌平绿地慧谷中心项目48#地块6号楼购置和装修工程投入,暂不考虑除北京、上海、温州外其他区域营销子公司或分公司建设。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爱博医疗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资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延期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将“眼科透镜和配套产品的产能扩大及自动化提升项目”、“高端眼科医疗器械设备及高值耗材的研发实验项目”、“爱博诺德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完成时间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五)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爱博医疗于2023年3月24日公告核心技术人员隋信策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披露了该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参与的研发项目及知识产权情况、保密及竞业限制情况、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公司的影响、公司采取的措施等事项,并说明核心技术人员离职不会对公司的研发实力和技术创新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涉及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公司知识产权完整性的情况,未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对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六)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
爱博医疗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1)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爱博咨询与苏州清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启沃博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苏州爱博清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爱博咨询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300万元(持有权益比例30%);(2)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爱博投资与合伙企业、苏州汾湖创新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他社会募资方共同出资设立苏州爱博清石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爱博清石创投作为普通合伙人拟认缴出资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持有权益比例不超过2%),爱博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拟认缴出资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持有权益比例不超过10%)。保荐机构对公司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七)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
爱博医疗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分别于2021年7月29日、2022年7月29日、2023年7月31日上市流通。保荐机构核查限售股份持有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履行情况,并就限售股上市流通是否复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慎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爱博医疗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爱博医疗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
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阶段,爱博医疗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爱博医疗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爱博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爱博医疗的持续督导期间,爱博医疗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爱博医疗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审核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爱博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募投项目进展顺利,募集资金使用率已超95%,均已按计划合理合规使用,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