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华科技:关于对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5号───────────────
关于对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豪森股份,A股证券代码:688529;
董德熙,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赵方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许 洋,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赵方灏、许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业务收入确认时间不准确的违规行为。2021年,公司共有9个产品项目的收入确认日期与终验报告日期不一致。其中,公司将2021年3月已完成终验收的某项目收入计入2021年4月,涉及金额3,596.67万元,导致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财务数据不准确。此外,因公司营业收入内部抵消处理出现差错,导致公司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财务数据不准确。
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月7日,公司就相关会计差错问题披露更正公告。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调减总资产1,426.10万元,调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952.84万元,调增营业收入3,596.67万元,调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952.84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55%、0.90%、16.23%、115.88%,其中归母净利润由负转正;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5,855.54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5.09%、6.98%。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第
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5.1.3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德熙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方灏作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洋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
4.2.5条、第4.2.8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条、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德熙、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方灏、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洋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