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的判断,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认真的审查,关于本次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我们已经事前认可公司拟聘任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公司拟聘任的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公正、专业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专业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求,是基于公司实际需求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强力、郑建明、麻志明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