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芯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26  纳芯微(68805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052证券简称:纳芯微公告编号:2024-017

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由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有关被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发给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由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有关被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发给董事会秘书。 ……
第九十九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九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下述交易事项,授权董事会进行审批: …… 对于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下述交易事项,授权董事会进行审批: …… 对于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
董事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二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相关的战略规划,并指导
公司相关工作的实施; (三)关注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并提出相应建议; (四)审议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一百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监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 (四)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具体政策为: ……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四)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 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或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可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 (四)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二)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及披露 …… (三)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负; 5、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 ……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 (四)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可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六)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 (四)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二)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及披露 …… (三)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进一步授权人士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及备案登记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为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条例》等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同时公司新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文件名称生效
1董事会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监事会议事规则
3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5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条例
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7子公司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