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科瑞:关于取消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29  思科瑞(688053)公司公告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除张亚先生外的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科瑞”)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取消授予处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2023年2月22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3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3年3月6日披露了《思科瑞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09)。

(五)2023年3月10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3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11)。

(六)2023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3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合计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7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二、本次取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计划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于2023年3月10日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4年3月9日,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预留部分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合计19万股尚未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公司对该1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取消授予处理。

三、本次取消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取消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取消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取消授予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9万股。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

1、本次取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

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取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就本次取消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