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持续督导机构”)作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9月2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4月15日-4月19日,招商证券对公司2023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持续督导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张鹏、王黎祥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4月15日-4月19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张鹏、王黎祥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对公司高管等人员进行访谈;
2、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
3、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5、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6、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核查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高管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持续督导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本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智能化联用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研发中心项目”)予以结项,并将智能化联用项目部分节余募集资金7,000.00万元用于新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及相关前处理联用系统生产及研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生产及研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其中项目一投入节余募集资金5,000.00万元,项目二投入节余募集资金2,000.00万元,其余部分与研发中心项目的节余资金一起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持续督导机构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持续督导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内部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良好。
(七)持续督导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新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新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否。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持续督导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