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兰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宝
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22日,同意以28.4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20.3241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2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系出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2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 伟 唐秋英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