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精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精密”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招商证券券作为华锐精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华锐精密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现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保荐代表人 | 汤玮、张燚 |
联系电话 | 0755-82943666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发行人名称 |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059.SH |
注册地址 | 株洲市芦淞区创业二路68号 |
办公地址 | 株洲市芦淞区创业二路68号 |
注册资本 | 6,225.7112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肖旭凯 |
联系电话 | 0731-2288183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7月2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华锐精密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招商证券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华锐精密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华锐精密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华锐精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华锐精密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华锐精密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招商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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