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赛生物: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3-12-20  凯赛生物(68806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065 证券简称:凯赛生物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国·上海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目 录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3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5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 18

议案三: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19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股东大会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务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三、股东凭登记时领取的股东证进入会场,股东中途离开会场,需凭股东证再次进入会场。会议结束后,请将股东证及会议文件夹交还给工作人员。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现场问答总体时间不超过30分钟,股东发言应简明扼要,提问内容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

六、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请与会人员将您的手机静音。为维护股东大会会场秩序,在股东大会现场不得拍摄、录音、录像。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将股东大会相关图片、录音、录像发布于公开媒体。

七、会议期间请遵守会场秩序。如股东行为妨碍股东大会召开或扰乱股东大会秩序,本公司工作人员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制止,以保证股东大

会的顺利召开。

八、在本公司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谢谢!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9日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9日14:00

二、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绿洲环路396弄11号

三、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五、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的9:15-15:00。

六、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开始,介绍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推荐并选举监票人和计票人;

(四)审议下列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五)现场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上述议案发表意见并进行投票表决;

(六)计票人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七)董事会秘书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八)与会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9日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023年 12月 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2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5幢邮编:201203电话:86-21-50801916 传真:86-21-50801386网站:http://www.cathaybiotech.com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如果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及内幕信息或有关人员个人隐私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
4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5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2/3以上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二)及(四)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议批准权限和程序审批对外担保事项,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视损失、风险、情节轻重进行追责;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包括批评教育、降低薪酬标准、扣发应得奖金、解聘职务等。
6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7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8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9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0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或有权代表签字(境外法人股东适用);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11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书面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12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13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的敏感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公开的除外。
14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分别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的表决制度。公司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上,且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分别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的表决制度。公司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5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两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6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相应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需分别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本条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17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 (四)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规范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二)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需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三)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负责人员、现场考察调研等多种方式,积极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四)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规范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二)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需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三)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负责人员、现场考察调研等多种方式,积极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四)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19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20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5至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21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22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的原则,就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需经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的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事项,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 (八)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的权限: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且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原则,就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事项,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 (八)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的权限: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不含)且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超过30万元(不含)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3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4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5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26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27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28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修改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如下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修改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如下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②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④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②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④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29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30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足”都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已于2023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后续工商备案登记等事宜。修订版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9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议事规则》
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包含三项子议案,请股东逐一表决。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已于2023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9日

议案三: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2.03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承诺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58,108.38万元,2023年1月9日,公司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超募资金17,4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4%。此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本次公司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03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0.0035%。

综上,公司最近12个月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7,402.03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5%,最近12个月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借款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