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林海: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六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下列对外担保事宜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重点关注第五章“被担保企业的资格”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十二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一)控股子公司;
(二)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
(三)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议的企业;
(四)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十六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被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被担保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担保决议和签署
第十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署。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七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企业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企业的财务信息,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七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限按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