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林海: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林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负责德林海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德林海签订《保荐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德林海业务经营情况,对德林海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3年度,德林海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相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3年度,德林海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德林海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督促德林海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督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对德林海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德林海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德林海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德林海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的及时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 2023年度,德林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前述事项的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度,德林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度,经保荐机构核查,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3年度,德林海未发生前述情形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
16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2023年度,德林海不存在需要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德林海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目前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经营风险
1、业绩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富营养化湖(库)内源治理行业存在典型的季节性特征。公司主要客户以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主。通常而言,该类客户在上半年确定项目投资计划并进行预算审批,然后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或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合适的蓝藻治理整装技术装备供应商,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项目实施阶段支付账款。公司通常上半年按照客户要求参与政府招投标程序,项目中标后签订业务合同,并按照业务合同组织采购,于下半年在整装技术装备交付给客户并经过验收后确认收入。因此,公司营业收入主要集中于下半年实现,而费用在各季度内较为均衡发生,从而公司一季度、半年度可能出现季节性亏损或盈利较低的情形,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较为明显。
2、募投项目延期的风险
“湖库富营养化监控预警建设项目”实际投入进度未及预期。此项目为研发与建设型项目,非生产线改扩建,其实施过程复杂,需针对特定水域与湖情持续对设备、系统、软件等进行测试、调整、优化,直至成熟定型。经过近三年研发,首个湖泊健康管理平台--湖长工作站已于2023年3月投入使用。截至目前,公司已在江苏蠡湖、滆湖及广东新丰江成功建立三座“湖泊健康管理平台--湖长工作站”。此项目旨在长江经济带建设以河湖长健康管理工作站为核心的数字孪生水利智能中枢平台,运用信息化、智能化设备及AI、大数据等技术,推动数字孪生流域建设,实现湖泊智慧化监管及流域内湖泊数据实时监测与预警。项目采用边探索、边实施的方式,根据工作站运行情况逐步升级迭代。因涉及政府需求、公司经营状况、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等多因素,预警平台项目实施与生产线类募投项目属性差异显著,建设周期较长。
公司的主营业务蓝藻水华及湖库治理的特性决定了公司的两个募投项目均属于较长周期投入的项目。其中“蓝藻处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于部分合同约定的是三年期或五年期的研发周期,分阶段实现研发目标才能达到合同支付条件,故目前尚处于投入期及反复验证修订期,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将研发周期再延期两年的方式以进一步保障研发效果,让资金的投入能发挥最大的效用。综上,公司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募投项目的管理能力、加快推进募投项目进展工作,但仍然存在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公司客户多为政府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项目需经过严格的验收、专项决算审计及资金审批流程,部分地区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是国家以及省一级的治理专项资金、专项债,资金争取及资金拨付流程较为复杂,时间较长。公司主要客户系承担太湖、巢湖、滇池、洱海等重要湖库蓝藻治理重任的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可收回性具有一定保障。公司已制定了针对性的款项催收制度及奖励措施,不断规范并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
2、毛利率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
由于不同区域收入的变化,设备与运行服务收入占比的变化以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和人工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致使项目成本上升等多重因素影响,导致了公司综合毛利率的波动。公司一贯秉承着“问题导向+技术驱动”的核心生产经营理念,该理念也是主营业务毛利率维持较高水平的根本原因。未来,随着具有富营养化治理需求的湖库数量增加,业务规模明显提升,公司不排除通过实施市场开拓策略加快市场推广,也可能因面临同行业其他竞争者竞争压力加大,而采取适当的定价策略提升整装技术装备竞争力,各地区的富营养化治理要求、水质环境、地质环境、建设标准和施工难易程度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不同项目的毛利存在一定的偏差,进而导致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波动。
(三)宏观环境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多为承担国内大型湖泊治理任务的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受外部环境影响,部分地区地方财政出现了暂时性的预算收紧,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影响为部分业务拓展和采购订单有所延后,但尚未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3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 | 310,042,294.18 | 448,820,409.57 | -30.9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3,441,120.27 | 56,415,596.58 | -123.8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45,701,365.24 | 47,112,746.55 | -197.0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8,879,520.25 | 97,824,222.07 | -39.81 |
主要会计数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变动幅度(%)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426,651,438.39 | 1,479,064,704.78 | -3.54 |
总资产 | 1,682,647,670.31 | 1,784,043,912.83 | -5.68 |
2023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变动幅度(%)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0.49 | -124.49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0.49 | -124.4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0 | 0.41 | -197.56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93 | 3.78 | 减少4.71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16 | 3.16 | 减少6.32个百分点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9.46 | 5.30 | 增加4.16个百分点 |
2023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变动的原因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同比下降幅度分别为30.92%、123.83%、197.00%、
124.49%、124.49%、197.56%,主要变动原因如下:
(1)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为部分在手订单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也导致公司整体毛利下降。
(2)由于应收款项(含合同资产)账龄迁徙,2023年度合计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含合同资产减值损失)为9,263.80万元,导致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下降。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无形资产-“开远市热电汽循环利用产业园(大唐片区) 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权”项目由于所在园区入驻企业未达预期,污水处理量没有达到设计目标,计提减值533.90万元。
(4)2023年度公司与云南片区的通海、大理业主就前期拖欠公司的部分应收款项达成债务重组方案,收回12,103.49万元的应收款,该事项增加公司2023年度税前利润2,280.81万元,公司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增加。
2、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幅度为39.81%,主要原因系受市场环境的影响,部分片区客户(政府、事业单位及国企)的回款速度不及预期,导致本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减少。
3、报告期内,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相应调整2022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4、2022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公司于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并根据相关衔接规定对比较财务数据进行了重述。如无特别说明,公司同比变化率系根据调整后财务数据进行计算。综上,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变动具有合理性。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2023年度,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发生不利变化,具体如下:
(一)技术优势
关于蓝藻水华灾害应急处置与常态化防控技术,公司针对大型淡水湖泊提出并实施了有效的解决方案。在应急处置方面,我们创新采用“打捞上岸、藻水分离”技术路线,并自研了如一体化二级强化气浮、高效可调式涡井取藻以及蓝藻囊团破壁等核心技术,突破了相关技术瓶颈。在常态化防控方面,公司成功研发出“加压灭活、原位控藻”核心技术,并构建了完整的主流技术路线。自2019年起,我们自主研发的深潜式高压控藻成套装备在巢湖流域成功实现商业化应用,并已陆续在太湖、巢湖、星云湖等湖泊投建运用了34套,其大通量、低能耗、高效率的特性在清除水体蓝藻水华、增加水动力方面表现出显著优势,同时在大流量无藻水调度和水源保障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针对污染底泥的常态化精准治理,公司在2023年底取得了重大突破,研发出“污染底泥常态化精准治理整装成套技术”。2024年1月,该技术成功应用于异龙湖清淤项目,实现了对清淤工程领域的技术革新。该技术专为无堆场、对尾水排放、底泥含水率及清淤扰动要求高的复杂工况量身定制,体现了环境友好和可持续的特点,为德林海整湖治理模式技术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坚实支撑。
在智慧化监管诊断技术方面,公司创建了全国首个“河湖健康管理平台”,开创了河湖诊断技术的先河。该平台集信息化、智能化和大数据收集诊断能力于
一体,为湖泊的智慧化监管和实时监测提供了新的手段。自2023年以来,我们已在江苏蠡湖、滆湖,广东新丰江等地建立了三座“湖泊健康管理平台--湖长工作站”。随着该平台在全国更多地区的建成和运行,将有力支持湖库生态治理工作,并提供湖库水网大数据支撑。
(二)市场地位和品牌优势
公司作为全国首家湖泊生态医院,在蓝藻治理领域具有龙头地位,同时也是湖库富营养化内源治理的综合服务商。随着技术体系的不断完善与进步,德林海在业内的领先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并正逐步成为湖库富营养化内源治理的领军企业。公司业务范围广泛,覆盖全国蓝藻爆发的主要地区,包括太湖、巢湖、滇池、洱海以及浙江、福建、重庆、上海、江苏、云南、广东、湖北、内蒙古等15个省及27个市。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治理了多达26个富营养化水域的湖泊和水库,其中包括百公里以上的5个湖泊和水库,以及千公里以上的1个大型湖泊。
在国家重要会议期间,如杭州G20、厦门金砖五国会议以及2023年杭州亚运会,德林海作为唯一供应商受邀参与蓝藻紧急处置及保障工作。这些经历不仅充分展示了公司在湖泊生态治理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公司先后荣获了多项荣誉称号,包括无锡市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无锡市水利局颁发的“治藻尖兵”称号,昆明市官渡区水务(滇管)局授予的“治藻尖兵、誉满三湖”称号,湖州太湖度假区治水办颁发的“治藻尖兵、誉满太湖”称号,以及巢湖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的“蓝藻防控先进单位”称号。
此外,公司还收到了来自上海市青浦区淀山湖养护单位、江西省鹰潭市生态环保局、江苏新沂市人民政府等多个单位赠送的锦旗和表扬信,对公司的蓝藻应
急处置工作给予了高度认可与肯定。这些荣誉和认可不仅彰显了公司在蓝藻治理领域的卓越成就,也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平台效应优势
为了保证公共设施的稳定性,政府部门在采购时往往会优先选用与现有平台兼容并已广泛应用的技术装备,因此公司岸上站点藻水分离系统集成平台已形成明显的平台效应,后续进入该区域市场的竞争者需在现有平台上加载能够兼容的蓝藻治理、藻泥等生物质资源化利用技术设备,构成了兼容性壁垒。公司则充分运用岸上业已形成的藻水分离站平台、深潜式原位控藻各类技术装备,加快推进湖长健康管理工作站等装备的商业化应用,以湖泊生态医院为载体,进一步凸显平台效应优势。
(四)综合服务能力优势
公司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持续对整湖治理体系进行梳理和完善,构建了以湖泊生态医院诊疗为模型的整湖治理的业务模式,以环境绩效为付费依据的整湖治理的商务模式(整湖治理+见效付费),以整湖治理创造的生态价值为资源的开发模式(EOD)的整湖治理体系。该湖库治理新模式突破原来单一的湖库治理模式,有助于实现政府从原来的单一设备采购为主的治理模式,向购买环境绩效、购买服务为主的结果导向型治理模式转变。湖泊生态医院具备诊断、解决方案设计、系统集成、方案实施及运行维护、健康管理等全方位的综合服务能力。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公司为了满足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产品迭代、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等战略发展需要,报告期内加大了研发投入。2023年度研发费用为29,337,585.41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3.34%。2023年新获得授权专利共计20项,其中发明专利11项,实用新型专利8项,外观设计1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拥有专利96项,其中发明专利23项,实用新型71项,外观设计2项,拥有软件著作权9项。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的金额及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19号),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4,87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67.2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99,26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9,521,099.68元(不含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9,742,900.3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17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0SHA10203)。
2、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22,190,388.21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金额 |
募集资金净额 | 929,742,900.32 |
减: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 130,579,626.00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 | 280,000,000.00 |
募集资金未到期现金管理金额 | 472,000,000.00 |
已用于回购支付的超募资金 | 53,361,982.95 |
回购账户资金余额 | 17,993,983.72 |
用于回购股份交易费用 | 47,897.69 |
银行手续费支出 | 1,782.23 |
项目 | 金额 |
加:利息收入(含理财产品收益) | 46,051,685.19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应有余额 | 21,809,312.92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实际余额 | 22,190,388.21 |
差异(注) | 381,075.29 |
注:差异系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余额 |
中国银行无锡太湖支行 | 526174914496 | 1,732,663.18 |
中信银行无锡城西支行 | 8110501014001453810 | 3,976,498.89 |
江苏银行无锡河埒支行 | 28010188000242048 | 16,481,226.14 |
合计 | 22,190,388.21 |
(二)募集资金使用是否合规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德林海募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
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 | 与公司关系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变动情况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胡明明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45,080,000 | 38.93 | 12,880,00 | 无 |
孙阳 | 董事 | 2,022,427 | 1.75 | 577,836 | 无 |
马建华 | 董事、副总经理 | 784,000 | 0.68 | 224,000 | 无 |
胡航宇 | 监事 | 784,000 | 0.68 | 224,000 | 无 |
注1:股份变动情况均由于分红送转注2:马建华已于2023年11月9日离任总经理职务;胡航宇于2024年4月25日离任监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