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林海:关于诉讼的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其中,《异龙湖项目总承包合同》案件:人民币63,479,255.67 元及违约损失费用2,000,000 元;《异龙湖运行维护合同》案件:人民币820 万 元及逾期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并 最终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将以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的 审计确认情况为准。
险。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公司就异龙湖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一直拖欠“异 龙湖除藻净化水质提升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以下简称 “《异龙湖项目总承包合同》”)余款63,479,255.67 元和“异龙湖藻水分离站运行 管理(2023 年度)运行维护合同”(以下简称“《异龙湖运行维护合同》”)余 款820 万元分别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26 年6 月5 日收到石
屏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6)云2525 民初899 号】和【(2026) 云2525 民初900 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两个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异龙湖管理局
被告:石屏县人民政府
被告:红河异龙湖保护治理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异龙湖项目总承包合同》案件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各方共同签订的“异龙湖除藻净化水质提升项目 (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并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 支付尚欠总承包费用63,479,255.6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损失费用200 万元,并判决原告对本案涉案工 程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2、《异龙湖运行维护合同》案件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820 万元,并自2024 年 1 月26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LPR3.4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判令原告对 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本案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异龙湖项目总承包合同》案件
2021 年4 月21 日,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联合成员单位安徽新政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及中誉设计有限公司与异龙湖管理局共同签订了《异龙湖项目总承 包合同》,合同总额112,859,893 元(其中:岩土工程勘察费用为522,913 元、设 计费用为1,147,370 元、建安工程费为111,189,610 元)。项目完工并经被告委托 的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最终结算,共同确认合同总额为110,548,772.21 元。
2025 年10 月,公司与被告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清偿协议》二份,放 弃其中3,039,580.79 元的债权。
截至公司提起诉讼之日止,被告累计支付了44,029,935.75 元,尚欠公司余款 63,479,255.67 元。
2、《异龙湖运行维护合同》案件
2023 年8 月9 日,公司与异龙湖管理局签订了《异龙湖运行维护合同》, 合同总额1,620 万元,截至公司提起诉讼之日止,被告尚欠公司余款820 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并最终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具体影响,将以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的审计确认情况为准。
险。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