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股份: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现场检查,我局发现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收入跨期确认
2021年度,公司跨期确认收入1464.11万元。其中694.19万元的验收完成时间为2022年,769.92万元的履约完成时间为2020年。上述行为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
2、部分研发费用未按规定资本化
公司在2021年报监管问询回复中披露“公司以开发阶段的通过“设计评审’为研发投入资本化时点”。但公司CW-40无人机系统项目、大鹏PH-25无人机系统项目开始资本化时点均晚于设计评审通过时点,研发费用未资本化金额
149.48万元,导致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3、内幕信息登记存在遗漏
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和2021年6月8日分别披露了公司《关于诉讼的进
展公告》,但未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告[2021]5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4、对募集资金置换时间的披露不准确
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1年3月底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但公司在《2021年度募集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的置换完成时间为2021年2月,披露信息不准确,不符合《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斌、财务总监刘鹏、董事会秘书李小燕对上述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规定》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任斌、董事会秘书李小燕对内幕信息登记负有责任。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于收到本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特此公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